消费维权,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姚力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消费与责任”,其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5家农户与农机公司过招
“花了4万多买的收割机,用了没多久就坏了。”2007年9月12日上午,宁波鄞州区消保委走进了几名焦急的农户。农户代表称,两个月前,他与其他24家农户在当地一家农机公司购买了联合收割机,每台的价格为43700元。 大伙本以为在农忙时,收割机能派上大用场。没想到,这收割机没用多久就无法正常使用了,他们去找到农机公司讨要说法也没有结果。 大伙聚在一起商量后,决定找到当地消保委,希望能得到帮助。 责任分析:在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后,立即展开维权行动,农户们的行为是正确的,同时也承担了他们应该承担的举报责任。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在发现问题商品的时候,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有责任去举报,都有责任向假冒伪劣商品说不。因为这样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再次上当受骗,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让那些坑害消费者的黑心企业早日落马。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看着心急如焚的农户,消保委的工作人员问明情况后,立即与农机部门取得联系。为查明实情、将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消保委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农机部门共同处理此事件。 经过农机部门的分析,认定收割机不工作的原因是动力不足。 “我的进货渠道绝对没有问题,都是正规的。”当消保委和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找到机器经销商时,对方坚持认为机器的质量问题与他毫无瓜葛,机器出了问题就应该找厂家。农户则认为,机器出了问题首先就应该找经销商解决。 责任分析:机器经销商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消法保护。农资经营者应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推销假冒伪劣农资,一旦给农民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
“你们放心,我们一定全力为你们维权。”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很理解农户的心情。2007年9月28日,由鄞州区消保委秘书长牵头组成的8人工作小组专程赶赴收割机生产厂家所在的路桥,与当地消保委取得了联系。 随后,在路桥区消保委的主持下,收割机生产厂家、经销商和农户进行了协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员详细阐明了消法的相关规定,强调经营者应负有提供优质商品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经过半天的协商调解,最后厂家同意上门为25家农户更换收割机,并做好一切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农户能够按时收割。 责任分析:鄞州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处理此次消费纠纷时,邀请农机部门的专家进行专业鉴定,联系路桥消保委进行异地调解等行为,是本次维权工作的亮点,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责任心。 其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共同责任。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消保委的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李军民律师对本案的责任分析)
维权利器之一:“消费维权律师普法志愿团” 在杭州萧山区,有一个由12位知名律师组建的“消费维权律师普法志愿团”。他们直接参与典型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对无力聘请律师的消费者提供义务代理诉讼等服务。 去年7月5日,消费者孙小姐和曹小姐向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她们曾在杭州萧山城厢某美容生活馆办理过预付式消费卡,卡里的钱还没用完,美容生活馆却突然关门,致使她们无法继续消费。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案涉及的消费者达上百人,而美容生活馆的负责人却一直推卸责任。七次调解过后,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应消费者的请求,萧山区消费维权律师普法志愿团的律师免费代理诉讼了此案。 2007年11月21日下午,这起预付卡消费纠纷案开庭审理。法庭上,消费维权律师普法志愿团的律师据理力争,全力为消费者维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答应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维权利器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是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的一个强有力的保障。该基金主要用于援助那些权益受到损害,而又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消费者。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最近一次被动用,是为了支持20多位患者向某医院要求维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的支持下,这些患者最终得到了160万元的赔偿金。
维权,浙江有新动作 加大“无理由退货”的实施力度。 去年,杭州400多家景区店铺实施了“无理由退货”制,给很多游人留下了美好的印象。前段时间,有不少超市也开始试行“无理由退货”制度。今年,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配合工商部门加大“无理由退货”的实施力度,要求全省的旅游景区店铺、大型商场超市、学校周边的商店都实施“无理由退货”制度。 推行商品质量公示制。 今年,我省消保委将督促一批大型商场建立商品质量公示制度,要求商家在店堂醒目处设立商品质量公示窗,公示本店经销的商品的质量信息,特别是工商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商品信息,以维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这项制度在“3·15”期间,将在杭州的大型商场率先试行,然后逐步向全省推广。 此外,完善12315执法机制,加大对假冒伪劣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化,实现12315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市场、进商场(超市)等;完善商品质量监测机制,建立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和工商部门抽检三位一体的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测体系,构建定性和定量检测相结合的检测机制等工作也都将一一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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